劳动局还给补办档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留其个人档案,并有权查阅、复制、提取自己的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并在劳动者离职时将其个人档案移交劳动者或者存放在档案管理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并补办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不得私自毁损、丢失或者篡改档案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提取自己的档案资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的个人档案,记录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资、奖励、处分、社会保险、工伤、职业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