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卖合同吗
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的机构,其职责之一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可以卖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不能强制或者被动接受。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监管机构,不具备卖劳动合同的资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等事项。这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必须遵循一般原则,不能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出售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部门不具备卖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一般原则。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