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
交通费:报销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住宿费:非本市职工在异地治疗期间,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
二、误工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至职工恢复工作之日止,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工伤导致伤残等级的,从工伤认定之日起至伤残等级稳定之日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十一至十五级伤残补助金:按月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前一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五、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前一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并有供养亲属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家属一次性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被宣布为工伤死亡,且配偶或父母年满60周岁、子女和弟妹年满16周岁且未就业的,可申请家属一次性工伤待遇。
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