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是行政行为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行为。而劳动监察作为行政监管的一种形式,也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表明劳动监察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的行政监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监察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行为。这也再次证明了劳动监察是行政行为。
劳动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