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局的判决是公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支付劳动报酬;(三)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四)提供劳动保护;(五)尊重劳动者人格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东莞劳动局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的。
东莞劳动局的判决是公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支付劳动报酬;(三)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四)提供劳动保护;(五)尊重劳动者人格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东莞劳动局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