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程序,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没认定是不能放弃赔偿的。
工伤认定程序启动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单位主动申报,二是职工前往社保局填报工伤认定表,或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工伤认定表》,并经办案人签字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报请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受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如果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职工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由职工住所地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职工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对该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予以否定,并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重新计算。
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重新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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