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一、起诉条件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二、起诉程序
劳动者申请调解、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证据清单。
三、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开除、辞退和其他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时效
劳动者申请调解、仲裁,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过六十日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申请时效。
五、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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