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来,中国抚养权归属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在诸多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优先归女方。
一、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考虑到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养育子女的能力较弱,抚养权一般归男方。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树立,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享有平等权利,但对子女抚养有能力的一方,一般应当优先考虑。
二、法律依据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优先考虑因素
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子女的年龄、性格、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
(2)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主要考察父母的教育水平、经济条件、生活环境、道德品质等。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考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相处方式等。
(4)其他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因素。
四、特殊情况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抚养权可能不归女方:
(1)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承担抚养责任。
(2)女方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
(3)男方有抚养能力且更有利于子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