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凡是在上海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向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的消费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如果贷款不足,可以向银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即构成组合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前一般支付6个月;3.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住房公积金债务。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不高于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房价总额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家庭,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一套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为改善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的生活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上海公积金贷款需携带资料: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和借款人必须是直接相关的,且拥有相同的账号一年以上)。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不得超过20%)和银行转账交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贷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共同所有人必须到场并提供以下信息:所有人(无房产证的共同所有人配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各3份),未成年人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原件(3份)、户口簿原件(整本1份)、结婚证原件(1份) (如为单身,需提供民政局的单身证明原件)
4.卖方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复印件。生产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5.如果贷款发放给买方,卖方应写一份同意书。
6.向卖方贷款时,买卖双方应提供两份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买方应提供一份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7.1990年以前(含1990年),二手房贷款金额超过总房价的30%,1990年以后,二手房超过总房价的50%,因此经办机构有必要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