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购房者都咨询过:如何计算新乡市公积金的贷款额?新乡公积金提取政策?信贷管家边肖说,2020年新乡公积金新政策出台涉及两个业务:提款和贷款。
据了解,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的通知》条例,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新乡市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已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1.员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还贷”)协议后,合同账户不得提取(配偶账户撤销提取除外)。借款人已签字但配偶未签字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支取(销户支取除外)。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或提款前12个还款期内,提款频率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频率,提款间隔应大于12个月(对应日期),最终提款可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进行。夫妻双方必须同时提取同一套购房贷款。
三、为解决僵尸企业职工提取困难的问题,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单位提供的生产、半生产证明材料,为单位为全体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时间为单位应缴纳时间。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情况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其原配偶之间的房屋买卖
五、购买新商品房的职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不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房地产和贷款机构应在同一县(市)区。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发改价格[2016]2559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费由登记抵押权人支付。”目前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登记费应由受托银行支付。当抵押人是公积金中心时,抵押登记费应由公积金业务费支付。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办法。
附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法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010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管[2015]31号)及相关贷款政策,按照“存贷结合、提前存贷结合、多存多贷”的原则,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将原根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核定的贷款金额调整为以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基础
一、经批准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最低者为准。
(一)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50%;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和存款时间计算
贷款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20倍存款时间系数
二、存款时间与存款时间系数关系表
6存款时间12。存款时间系数为0.7
12 <存款时间24存款时间系数为1.0
24 <存款时间36存款时间系数为1.2
36 <存款时间48;存款时间系数为1.5
48 <存款时间60;存款时间系数为1.8
60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系数为2
三.说明
(a)对照表中的“存款时间”以“月”为单位。存款时间有效月数的计算:从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最迟月份起至住房公积金足额按时缴存的起始月份止。
(二)贷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的认定
(3)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最近6个月(含)内未收回贷款的,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确定。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