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

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最近,海南省已引起关注,重新启动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请看2020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全文。

据了解,商贷作为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目前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保持着有效的联系。从政策统一性和公平性来看,其申请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基本一致,但担保方式和操作程序略有不同。

2015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之间有什么变化?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贷款对象、贷款金额、申请材料和承办银行。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在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已在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且已于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办法调整适用于本省新购买的商品自住住房,以及尚未结清个人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在我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在外省工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海南籍职工。

(2)调整贷款金额上限。原暂行办法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金额为:购房地点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已在我省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金额为70万元,单方面支付的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购买地点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

(3)简化贷款申请材料。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取消了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付能力证明。

(4)放宽银行承诺要求。在原《暂行办法》中,企业对公贷款的承办银行和原商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同一家商业银行。

这样,承办业务转移贷款的银行将不再受到限制,受薪员工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中自主选择。

商转公贷款对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的规定

主要有受理、审批、原始贷款结算、合同签订、抵押处理、贷款申请五个操作流程,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理时限:

(a)验收和检查。借款人柜台应向购房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直属机构。

(2)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托银行提交的贷款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3)清算原始商业贷款。借款人应在批准之日起60天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并解除担保的,应重新提交信息申请企业对公贷款。

(4)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五)申请资金和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应在完成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申请贷款发放。直属机构应在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t

(2)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中不动产权利证书所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限制。如不动产产权证的权利人是张三、李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是张三,具体处理如下:

1.如果张三和李四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张三或李四可以选择申请企业转让贷款作为借款人;

2.如果只有张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将作为借款人申请业务转移贷款。

(3)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其他不动产产权证持有人自愿选择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商业企业转到公共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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