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0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

2020年1月29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3月15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月30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对七个关键点进行了权威性解读,包括将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还房还贷”。

要点一:异地贷款职工不再需要成都户籍

《细则》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和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凡是在市外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说明: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金坚[2016]230号)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员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员工必须具有成都市户籍并享有与本地贷款员工同等权利的规定。

要点二: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第一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说明: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细则》)川管[2018]961号文的工作要求,并参照行业中心的做法,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无房无房”的要求,有利于更多只需购房的职工的贷款需求,公积金贷款累计数不得超过两次。

要点三: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第9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单元数量的确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一套住房,并执行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房无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没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2)没有住房但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未偿还住房贷款的住房,即同一套住房(必须提供贷款合同、房屋权属信息等证明文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有两栋以上房屋的;

(二)有两笔以上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3)有未偿还住房贷款的房屋,该房屋不是同一栋房屋。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确认后,可不计入住房单元计算:

(一)对棚改工程中已拆除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并提供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农村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信息汇总表。

说明:根据《细则》(成公积金委[2018]6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6]23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禁止住房投机”的要求。

要点四: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

(1)在目前贷款逾期,或由担保人赔偿;

(二)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

(3)存在坏账、核销、暂停支付、强制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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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在过去两年内有下列逾期情况之一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1.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不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不超过12期;

2.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个周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个周期。

《细则》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并结合具体的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不是商业银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

如因信用卡年费和挂失手续费导致记录逾期,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说明或流程明细,经确认后可不计入逾期期间的计算。

解读:为推进信用社会建设,增强存款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和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的逾期情况,采取拒绝贷款或提高首付比例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要点五:直系亲属买卖房产不能贷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买的二手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a)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和子女关系;

(二)建筑年限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建筑,经有关部门认定已改变产权用途,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处置的情形。

说明:为防范员工通过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的做法,所购再交易房屋的买卖双方,当属于直系亲属时,不得借款。

要点六: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在《细则》第19条中,借款人每月偿还的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解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细则》(〔2015〕150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川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借鉴行业中心和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要点七:贷款结清要继续缴纳公积金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第三十四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说明:为确保贷款权利与存款义务的一致性,有效防范非法贷款的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存款义务,增强借款人的存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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