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一)延长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2020年1月23日未满30日,以及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延长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符合前项规定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限制,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延长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2020年1月23日未满1年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有效时限不包括2020年1月24日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限。
二、其他方式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联系并上传相关资料给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确认收到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材料不完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参照前款方式向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人社行政部门可按照补正材料方式确认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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