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这是资源银行的贷款情况。抵押品通常包括证券、国家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证明货物全部权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票据。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必须全额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分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
一、抵押物分类
要举例说明住房抵押贷款操纵,必须准确把握住房抵押贷款的执法依据和操纵原则。在我国,实验性抵押贷款和抵押物的类别可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也称商品抵押,是指劳动者掌握的各种商品,包括商品和原材料,以产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户抵押是指客户以应收账款为担保获得的短期贷款。
(三)证券抵押,指股票、汇票、本票、存单、债券等各种证券。被用作获得短期贷款的抵押品。
(4)设备抵押,其中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银行获得定期贷款的担保。
(5)房地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土地、房屋等房地产抵押以获得贷款。
(6)人身保险单抵押是指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费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立。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l)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三)抵押登记申请;(4)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以商品房预售为抵押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六)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七)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八)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登记,并登记发证:(1)依法设定房屋权利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权证》上记载其他权利,并移交抵押人受理,同时向抵押人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二)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记录。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完成的,抵押人收到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