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个人账户养老保险 钦州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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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钦州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钦州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的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工伤死亡、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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