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告

关于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通知。

鉴于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5年初发布,2015年缴费基数对应的基准值(以下简称2015年基准值)暂时无法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死亡抚恤金的核定和计算,经研究,现将2015年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和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5年基准价发布前,相关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从业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和低档2415元/月预付工资。

(2)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年缴费基数的110%缴纳,并按12075元/月的上限和2415元/月的保证额(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预缴。

(三)国有农垦企业(包括原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劳动者,按政策规定予以缓缴。

(4)如转出,应根据预付款基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月)进行预核定和预支付,死亡人员按照2013年全省月平均养老金(1650元/月)进行预核定和预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不得延期。

二、2015年基准价发布后,及时进行支付和处理核销,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1)提前支付的个人缴费者应根据2015年的基准值计算缴费指数,缴费基数不变。如果贡献指数小于0.6或1,我愿意在2015年12月30日前按2015年基准值的0.6或1进行补缴(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补缴。

(2)根据2015年的基准价和2015年缴费基数的核定结果,统一调整和结算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前的缴费。

(三)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从业人员(包括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包括退出田间、建成区、行政区、镇的个体从业人员)应及时缴纳费用。

(4)如果已按预付款基数付款,则不进行调整或结算。

(5)2015年前的欠款或破档按郑翔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算或归还,其中支付指标按4025元/月的基准价计算,不做调整或结算。

(六)已预核预付养老金或丧葬补贴及养老金的,按2015年基准值或2014年全省月平均养老金重新核定,并与前次预付的差额进行补足或扣除。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报告相应的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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