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可以取消。
提取公积金可以取消以下业务:
第一,取消大病提取业务。如果雇员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他们将不再接受由雇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提取的户籍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从公积金业务中支付高校学费。如果孩子被学院或大学录取,由于家庭困难而无法支付学费,他或她将不再接受提取和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取消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积金业务。因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或自然灾害取消原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取消职工购房存款和申请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因资金短缺,取消原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和辞职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