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每月向员工支付“五险一金”,其中“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员工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而且对员工的生活也非常重要。随着房贷政策的放宽,很多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由于不同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相关要求也会不同。那么,合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为支持合肥市职工改善生活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职工改善生活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员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二手房、公租房等。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付后贷、支付与贷款相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购买、建设、改造和大修费用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单位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可以在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的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和复员军人的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的信用,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必须与管理中心有抵押合同关系;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信用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管理中心有权拒绝贷款或立

(2)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员工,管理中心将保留5年不良信用记录,在此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装修或大修的住房仅限于城市,供家庭自用。该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一车库。

第三章

第十一条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限额标准,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实际贷款偿还能力确定,但还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二)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三)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应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如果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能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仅限于借款人单方。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20年以内(含2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且必须在退休前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为准。贷款期间,如调整法定利率,贷款期限为一年,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第四章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对借款人进行访谈、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部门批准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等方式,查询借款人(包括配偶)的信用状况,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贷款经批准后,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抵押或质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支付和扣留手续。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借款人可以将所拥有、共用或第三方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

使用该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时,在借款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并完成抵押登记前,开发单位应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缴纳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合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使用住房担保,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房屋产权担保公司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必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三)单位集资建房应提供规划、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单位提供分期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以国库券和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条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的,借款人应当更换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应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本息,但一经确认,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

(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期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

(1 月利率)还款期数 -1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当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金额。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在收到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通知书后,立即交付拖欠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款。如有担保人逾期超过三个月,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应向担保人发出催款通知,并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逾期罚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中心应将员工的个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实行组合贷款的,贷款偿还应当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为基础,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贷款的贷款本息应当等额偿还。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均属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将具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转移、变卖、转让、变卖、赠与或抵押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贷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质押)未按要求执行;

(七)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担保人违约时,管理中心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金额,委托受托银行或贷款承办机构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暂停借款人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依法收取罚息和违约金;

(4)从借款人、共有人和贷款偿还参与人的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收款项,偿还贷款本息;

(五)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强制履行保证责任;

(6)处置抵押物、质物扣除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后,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他们有权向债务人索赔。

(七)提起诉讼。

第九章

第三十条贷款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小结:

如果合肥有个人贷款公积金,您可以仔细阅读以上条款,并按其规定准备和办理相关材料。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与专业人士或者平台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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