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连续3个月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还款委托等。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城市银行借记卡
4.已完成《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住房租赁合同(还应提供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2)原公租房:上海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已付租金税控发票
6.如果你在本市租房子,你还应该提供一份完整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3)或一份有效的无房证明。
三、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参加自愿存款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持有状况。区、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核实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所需时间),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已获批准:
(1)如果每月上半年受理完毕,第一笔提取资金将在当月月底前自动从申请人自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如果在每个月的后半月完成受理,第一笔提款资金将在下个月月底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在申请人的申请支取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每三个月经市公积金中心自动批准后,三个月的申请支取资金将在当月月底前自动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发起支取转账时,如果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将暂停支取转账,区县管理部门将在下月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支取。如果补充提取成功,提取转移将正常进行;如果余额仍然不足,区县管理部门将在下个月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支取。若提款余额仍不足,提款转账终止。如申请人仍需办理提取手续,应向区、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
(3)在下列情况下,退出和转让终止:
申请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向区、县管理部门申请回避的
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人连续两次未补充提取的。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