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石家庄公积金新规定 本月起暂停发放异地公积金贷款

日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各地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存、取、贷等业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通知》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进型自住住房的带薪工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发放给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有偿劳动者。房屋单元的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和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查询证明为依据,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住房贷款情况,对实际房屋单元进行综合认定。

此外,对一年内离婚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无名下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套城镇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如果名下有一套房子,将被视为购买该家庭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今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申请人在审核购买人的家庭收入和存款基数时,对存款基数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购买人提供工资流、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贷款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减少贷款金额或拒绝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个人贷款、信用卡、准信用卡逾期记录,或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为不可信且在处分期内,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明显的不诚实行为,贷款金额可能会减少或不予贷款。

《通知》指出,在全市五个区暂停异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全市统一暂停异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时调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各单位应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款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各单位应将批准的情况告知员工,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单位不得为与本单位无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有权核实单位汇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知》强调,存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程序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消费支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归还支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终止委托贷款合同。

《通知》经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