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2020公积金新政策: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按月冲还贷”

平顶山市2020年公积金新政策出台。从2020年2月1日起,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开展“按月还贷”业务。所谓“按月还款”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其存款账户中提取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员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实现按月冲抵,无需多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2月1日前,“还贷”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名义,将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到还贷银行卡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每月从其还贷银行卡中扣收贷款本息。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提取的资金后,需要再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累计募集资金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按月还贷”业务实施后,贷款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无需多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所筹资金也专款专用,避免了挪作他用,进一步降低了资金风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减轻职工借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并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而不改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包括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品房贷款。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按月还贷”的对象是本市正常按月支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本金。

第五条申请“按月还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申请“按月还贷”时,过去一年无逾期贷款,最近两年累计逾期不超过3次;

(二)客户公积金存款账户现有存储余额之和不低于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额;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向还贷卡提取的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归还贷款的本息。

(四)单位和个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金额和顺序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客户上月的还款情况确定当月的支取金额。

第七条“按月还贷”的顺序按以下方式确定:原则上借款人的存款账户确定为第一顺序提款方,配偶确定为第二顺序提款方;首先提取借款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转入二级支取方存款账户进行支取;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低于贷款月还款额,借款人应按月及时将差额补足至银行还款账户。还款顺序为:滞纳金、利息和本金。

第四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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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要求的,与客户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书》,按照协议开展“按月还贷”业务。

第五章委托协议的终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申请提前终止“按月还贷”协议:

(a)减少或增加共同付款人的数量;

(二)其他应由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按月还款”协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按月还款”协议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按月还款”协议:

(一)年度累计贷款逾期发生3期以上(含3期);

(二)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经清偿;

(三)客户的公积金账户因某种原因被冻结;

(四)委托人死亡、提前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发生其他不能继续履行“按月还款”协议的情况。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客户应每月根据贷款还款金额和存款账户余额确认贷款还款资金是否充足。如有短缺,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还贷储蓄账户,以保证每月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客户单位公积金存款或账户支付不及时导致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贷款逾期,由此导致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协议期内,客户提前或自愿终止协议,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应自行预留足够的资金,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继续正常还款。

第十四条在开展“按月还贷”委托业务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更,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执行新政策,不另行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按月还款”业务的,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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