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在北京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非北京籍员工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在自己的住所购买住房。

 非京籍可异地使用公积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去年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号文件,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存款的互认和转移,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以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北京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市注册职工,可以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但是,对于在北京工作并缴纳公积金的非北京籍员工应如何使用公积金在不同地方购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本次协商首次提出,如果职工在北京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只接受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省份购买的住房,在北京和原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购买的住房不予接受。同时指出,除原始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

 骗提公积金3年内不得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原则上不接受中介机构代表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质。如果管理部门认定中介机构是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介机构名单必须报征管办审核后方可办理。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证明和发票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是虚假的,审计人员可以停止审计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提取公积金或贷款申请。

同时,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将被列入管理中心的“个人不良信息数据库”,不得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开户和委托经办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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