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积金异地贷款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在全省实施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的办法。在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享受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据了解,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房公积金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账户状况正常;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使用,或者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

3 .市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据了解,异地贷款的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异地贷款的职工可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公积金归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提取政策。贷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的,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存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贷款催收。存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临时冻结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余资金,并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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