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

合肥公积金贷款怎么样?大家都知道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低息贷款,少还利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位于合肥市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对于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合肥公积金贷款利率、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办理合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下面小编为大家一一罗列出来,一起来看看吧。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1、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2、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金公积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3、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4、借款人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合肥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4、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5、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3、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4、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5、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合肥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为开通激活后的徽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

2、《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一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4、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4份,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1份,复印件4份;

5、户口本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复印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

6、开发商出具的预付款收据原件仅查验,复印件3份,预付款+贷款额=房价;

7、购房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一份,复印两份,购房合同必须备案;

8、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一份,复印1份,有效期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单位盖章);

9、还贷储蓄存折(卡),贷款银行查验,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10、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份,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合肥购买二手房公积贷款材料: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仅查验,为开通激活后的徽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

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一份;

3、出卖人、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4、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3份;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1份,复印件3份;

5、户口本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提供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

6、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复印2份;

7、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仅查验,复印3份,存量房托管款+贷款额=房价(以合同、契税、托管协议价低者计);

8、过户前及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需载明竣工年限;

9、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

11、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复印2份,购房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12、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一份,复印1份,有效期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单位盖章);

13、还贷储蓄存折(卡),贷款银行查验,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14、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份,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注:

1、复印件及证明均用A4纸张,一纸一份。在交行办理的组合贷款需再加印印件一份。

2、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3、4、5、12项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3.上述材料应如实提供,如有异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进一步核实。

合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材料:

1、房地产权证一份,复印5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仅查验,复印7份,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婚姻证明文书仅查验,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5份,若结婚证登记时间在购房时间之后则需要额外出具婚姻登记表复印件(附加民政部门公章,上有证明初婚);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四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户口本原件仅查验,复印5份,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要印;非本市户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5份;

5、开发商出具的房屋不动产专用发票一份,复印3份;

6、购房合同一份,复印3份,购房合同必须备案;

7、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复印4份;

8、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一份,复印2份,需加盖公章;

9、还贷储蓄存折,原件仅查验,复印2份,需以借款人名字在商贷银行开立;

10、原商业贷款还贷资金明细表一份,原贷款商业银行出具。

注:

1、申贷人、共有产权人需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签署借款合同,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未满18周岁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已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

2、申贷人提出担保申请后,如因年龄、工作变动等原因停缴或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造成贷款额度变动,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委贷通知为准。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20年以内(含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行为: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3、借款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又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7、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8、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相信大家看了以后应该有更多的认识了吧,如果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需要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一次性把所想知道的问题询问清楚,避免自己来回奔波,所以具体以官方信息为准,这样办理起来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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