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公积金贷款

滁州公积金贷款怎么样?大家都知道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低息贷款,少还利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8月28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 对于滁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滁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滁州公积金贷款利率、滁州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办理滁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下面小编为大家一一罗列出来,一起来看看吧。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人最高35万,夫妻共同贷款最多45万;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月缴存额、法定退休年龄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贷款额度,其中:

1、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家庭缴存人数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特殊情况要求增加贷款额的,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2、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3、购买二手房的,其中: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交易房价的60%; 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含)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交易房价的50%。

二手房交易价格应当客观、公允;一般情况下,其交易价不得高于计税价格;必要时,按借款人提供的有资质估价机构的估价核定。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证明资料确定的实际消费支出(包括修建成本、税费等)的70%。

5、借款人贷款最高额不得高于抵(质)押物的价值。

6、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贷款额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房改房贷款额参照购买二手房政策执行。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目前执行的基准利率为5年(含)期以下为2.75%,5年期以上为3.25%。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

2、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查询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

4、住房消费首付(自筹)款不低于规定的数额或比例。

5、未曾获得或已清偿公积金贷款。

6、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的担保方式。

7、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其中:

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内申请;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时间为房屋权属登记60个月(含)内。

8、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1、借款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完备相关资料,向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提出贷前调查申请。

2、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前调查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身份、个人信用、住房消费和偿还本息的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的,应指导借款人填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前调查原则上应在接受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购买商品房的,售房企业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协助借款人办理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

1、借款人应持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及时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且必须约定:

1、如借款逾期,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从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或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应还款项;

2、借款人有义务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使用的调查和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催还和抵(质)押物处置。

四、办理担保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受委托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抵(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受委托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五、贷款发放

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应于借款人办妥担保等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且贷款资金须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施工企业(个人)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卖方身份证、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交易完税证明等;必要时,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价格评估报告;

3、建造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成本费用发票等;

4、翻建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等;

5、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主管部门核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等。

三、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还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回迁安置证明和自付款凭证等。

四、商转公贷款的,还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购房合同和房屋权属证书等。

五、担保资料

抵(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价格评估、抵(质)押登记、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等证明资料;
担保资料原件由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代收和保管,并于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可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保管抵押住房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证书。

六、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属异地缴存的,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

1、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上年月缴存额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可适当放宽1-10年,且最迟须在退休前6个月申请办理贷款。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建成年限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的建成年限原则上不应超过20年。

3、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和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贷款原则不超过10年。

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定还本付息方法,其中:

(一)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并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先还罚息,再还利息,最后偿还贷款本金。

(三)还本付息方法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二、借款人应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选择以下方式还本付息:

(一)现金还款

借款人应按月携带身份证和足额现金,至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还款。

(二)银行代扣还款

借款人可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每月固定还款日前,存入足够资金并委托该银行划扣资金代还应还款项。

(三)提取公积金还贷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且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资金归还已(应)还款项

三、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整共同还款人:

(一)婚前贷款配偶一方贷款的,婚后配偶另一方可以申请共同还款。

(二)与借款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共同还款。

(三)借款人离异的,可以变更还款人,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也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相信大家看了以后应该有更多的认识了吧,如果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需要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一次性把所想知道的问题询问清楚,避免自己来回奔波,所以具体以官方信息为准,这样办理起来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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